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3 題單選題
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下列何種行政罰?
A罰鍰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條例可罰鍰,也可勒令停工、停止營業等;但「公布姓名或名稱」不在地方制度法授權範圍內。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布違反義務者姓名或名稱,雖然在行政罰法上屬影響名譽的行政罰,但地方制度法授權的其他行政罰沒有包含這一類,所以地方自治團體無權以自治條例規定裁處。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自治條例可罰鍰,也可勒令停工、停止營業等;但「公布姓名或名稱」不在地方制度法授權範圍內。
看到地制法行政罰,秒背:罰鍰、停工、停業、吊扣執照;公布姓名不是它的菜。
逐選項分析
A✕
罰鍰是地方自治團體最典型、最明確可設的行政罰。地方自治條例針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義務者,得規定罰鍰,所以本選項不是題目所問的「無權裁處」。
B✕
勒令停工屬於地方制度法明列允許的其他種類行政罰。考選部常把它和「公布姓名」放在一起混淆,看到停工要直接判斷為地方自治團體可裁處。
C✕
停止營業也是地方制度法明文列舉的其他行政罰種類之一。它雖然比罰鍰更強烈,但仍屬地方自治條例得設的處分,因此不是本題答案。
D✓ 正確
公布違反義務者姓名或名稱,雖然在行政罰法上屬影響名譽的行政罰,但地方制度法授權的其他行政罰沒有包含這一類,所以地方自治團體無權以自治條例規定裁處。
地方制度法下地方自治團體可設行政罰
| 類型 | 是否可設 | 典型內容 | 考場判斷 |
|---|
| 罰鍰 | 可以 | 金錢制裁 | 地制法明確允許 |
| 行為限制 | 可以 |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 限於列舉及一定期間限制禁止 |
| 名譽制裁 | 不可以 | 公布姓名或名稱 | 行政罰法有,但地制法未授權 |
| 自治條例罰則 | 需受限制 | 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義務 | 不能超出中央法律授權 |
本題陷阱在於把「行政罰法上的行政罰種類」偷換成「地方制度法授權地方可裁處的行政罰」。公布姓名確實可能是行政罰,但不代表地方自治條例當然可設。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