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受丙之詐欺,而以低廉價格讓售自己名下之 A 屋於非因過失不知其事之乙,經過 10 年,甲始發現其受騙,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以乙對於丙所為之詐欺,既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而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B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不得撤銷
C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應於發見詐欺後,10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D乙於除斥期間經過後,毋庸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甲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第三人詐欺要看相對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權另受一 年、十年雙重除斥期間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題撤銷權已因10年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且乙又屬善意無過失。甲不能撤銷讓售意思表示,買賣仍有法律上原因,乙不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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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詐欺要看相對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權另受一 年、十年雙重除斥期間限制。
看到「第三人詐欺+相對人善意無過失+經過10年」,直接抓:不得撤銷,契約仍有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丙是第三人,不是買受人乙本人。第三人詐欺時,只有在相對人乙明知或可得而知時,甲才得撤銷。本題乙非因過失不知其事,甲不能以詐欺撤銷。
B✕ 陷阱
一 年期間不是從意思表示時起算,而是從發見詐欺時起算。題目說甲10年後才發現,不能說意思表示後1年即當然不得撤銷,此選項混淆起算點。
C✕ 陷阱
發見詐欺後的主觀期間是1年,不是10年。10年是自意思表示後起算的最長客觀除斥期間;二者同時限制,考選部很愛考這組時間差。
D✓ 正確
本題撤銷權已因10年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且乙又屬善意無過失。甲不能撤銷讓售意思表示,買賣仍有法律上原因,乙不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詐欺撤銷的考場判斷
| 情境 | 能否撤銷 | 關鍵條件 | 本題結果 |
|---|
| 相對人詐欺 | 原則可撤銷 | 表意人因詐欺而意思表示 | 本題不是 |
| 第三人詐欺 | 限縮可撤銷 | 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 乙不知且無過失 |
| 撤銷期間 | 逾期不得撤銷 | 發見後1年;表示後10年 | 已過10年 |
| 不當得利 | 無法律原因才返還 | 撤銷後才可能無原因 | 不得撤銷,故不返還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發見詐欺後1年」和「意思表示後10年」互換。另一個陷阱是第三人詐欺不是一律可撤銷,還要看相對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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