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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21單選題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枉法裁判罪只抓「有審判職務者」與「仲裁人」;訴願委員會委員不是刑法第124條主體。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處理的是行政救濟程序中的訴願決定,並非法院審判,也不是刑法第124條明文列入的仲裁人,因此不是枉法裁判罪的適格主體。

考點:普通法院考點:行政法院考點:仲裁人考點:訴願委員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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