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21 題單選題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枉法裁判罪只抓「有審判職務者」與「仲裁人」;訴願委員會委員不是刑法第124條主體。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處理的是行政救濟程序中的訴願決定,並非法院審判,也不是刑法第124條明文列入的仲裁人,因此不是枉法裁判罪的適格主體。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枉法裁判罪只抓「有審判職務者」與「仲裁人」;訴願委員會委員不是刑法第124條主體。
看到刑法第124條,秒背關鍵字:審判職務公務員+仲裁人;訴願只是行政救濟,不是裁判。
逐選項分析
A✕
各級法院法官具有審判職務,作成判決或裁定時,正是刑法第124條所稱「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的典型主體,因此本選項適用,不是題目要找的答案。
B✕ 陷阱
行政法院法官雖處理公法爭訟,但仍屬法院法官,具有審判職務。考選部常用「行政法院」誤導考生以為是行政機關,其實仍適用枉法裁判罪。
C✕ 陷阱
仲裁人不是法官,但刑法第124條明文把「仲裁人」列入,處罰其枉法仲裁。這是本罪很愛考的特殊主體,不能只背法院法官。
D✓ 正確
訴願委員會委員處理的是行政救濟程序中的訴願決定,並非法院審判,也不是刑法第124條明文列入的仲裁人,因此不是枉法裁判罪的適格主體。
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主體
| 身分 | 是否適格主體 | 理由 | 考試提醒 |
|---|
| 各級法院法官 | 是 | 具有審判職務 | 最典型主體 |
| 行政法院法官 | 是 | 行政法院仍是法院 | 不要誤認為行政機關 |
| 仲裁人 | 是 | 條文明文列入仲裁 | 本題高頻陷阱 |
| 訴願委員會委員 | 否 | 訴願決定不是法院裁判或仲裁 | 本題正解 |
題目問的是「枉法裁判罪的適格行為主體」,不是所有會作成法律判斷的人都算。訴願委員會雖會審查行政處分是否合法,但它不是法院審判,也不是仲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