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07 年第 3 題單選題
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應記載之事項?
A交易日期
B營業人名稱
C營業人統一編號
D營業人電話號碼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進項憑證三要素:日期、名稱、統編、金額、稅額,不含電話號碼。
為什麼答案是 D
電話號碼並非營業稅法規定的進項憑證應記載事項,對稅額認定無關,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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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進項憑證三要素:日期、名稱、統編、金額、稅額,不含電話號碼。
記「誰、何時、多少錢、統編」→ 電話不是課稅必要資訊,直接選 D。
逐選項分析
A✕
交易日期是進項憑證必要記載事項,用以判斷扣抵所屬期間,屬法定應記載內容。
B✕
營業人名稱為進項憑證必要記載事項,用以確認交易主體,屬法定應記載內容。
C✕
統一編號是稅籍辨識的核心,沒有統編的發票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最關鍵的必要記載事項。
D✓ 正確
電話號碼並非營業稅法規定的進項憑證應記載事項,對稅額認定無關,故為本題答案。
進項憑證應記載事項一覽
| 項目 | 是否必要 | 功能 | 備註 |
|---|
| 交易日期 | ✅必要 | 判斷扣抵期間 | 跨期扣抵依據 |
| 營業人名稱 | ✅必要 | 識別交易主體 | 買賣雙方皆要 |
| 統一編號 | ✅必要 | 稅籍辨識 | 無統編不得扣抵 |
| 金額/稅額 | ✅必要 | 計算應納稅額 | 核心項目 |
| 電話號碼 | ❌非必要 | 聯絡用途 | 與稅額無關 |
考生容易誤以為發票上印的所有資訊都是「法定應記載事項」。實際上營業稅法只要求稅務辨識必要的項目(日期、名稱、統編、金額、稅額),電話、地址等聯絡資訊雖常見但非法定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