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甲與其勞工乙間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約定期間為 3 年其效力如何?
A甲乙間約定之期間,縮短為 2 年正確答案
B甲乙間約定之期間,第三年之合理補償,雇主須加倍發給
C甲乙間約定之期間,應由主管機關撤銷,另行約定
D因約定期間過長,該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無效
A正確答案
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最長2年,超過部分縮短為2年,非全部無效。
逐選項解析
A甲乙間約定之期間,縮短為 2 年競業禁止上限✓ 正確
勞基法第9條之1第4項明定,競業禁止期間逾2年者,縮短為2年。法律採「縮短」而非「無效」,保護勞工也兼顧雇主營業祕密。
B甲乙間約定之期間,第三年之合理補償,雇主須加倍發給合理補償✕ 錯誤
法律未規定超過年限須「加倍補償」,而是直接將期間縮短為2年。補償義務本就是競業禁止有效要件之一,與超過年限無關。
C甲乙間約定之期間,應由主管機關撤銷,另行約定✕ 易錯陷阱
D因約定期間過長,該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無效✕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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