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11 年第 2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共有不動產處分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B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共有人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如不能以書面通知時,應依法公示催告之正確答案
C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D甲乙丙公同共有一筆土地,甲依法得出賣該共有土地時,乙丙得以同一價格單獨優先承購
B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不動產處分要件,B選項「公示催告」為錯誤,正確應為「公告」。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本題要選)。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共有人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不能以書面通知時應「公告」之,而非「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民事訴訟法上的特殊程序,與此無關,為典型名詞偷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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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不動產處分要件,B選項「公示催告」為錯誤,正確應為「公告」。
記住「多數決同意→書面通知→不能通知則公告」三步驟,B的「公示催告」是名詞偷換。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明定,共有土地或建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雙過半數)。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不計人數。
B✓ 正確
錯誤(本題要選)。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共有人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不能以書面通知時應「公告」之,而非「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民事訴訟法上的特殊程序,與此無關,為典型名詞偷換。
C✕
正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明定,共有人對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D✕
正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公同共有亦準用之(第5項)。
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物處分多數決」五項要點
| 項次 | 要件 | 重點 |
|---|
| 第1項 | 雙過半數同意 | 人數+應有部分皆過半;應有部分逾2/3者不計人數 |
| 第2項 | 事先書面通知 | 不能通知時→公告(非公示催告) |
| 第3項 | 連帶清償對價 | 應提存或受領證明 |
| 第4項 | 優先承購權 | 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承購 |
| 第5項 | 準用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亦適用前四項 |
B選項把「公告」偷換為「公示催告」。兩者名稱相似但制度完全不同:公告是單純的對外揭示程序,公示催告則是民事訴訟法上由法院進行、催告不明權利人於一定期間申報權利的特殊訴訟程序。考選部最愛這種一字之差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