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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112單選題

下列有關共有不動產處分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B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共有人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如不能以書面通知時,應依法公示催告之正確答案
C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D甲乙丙公同共有一筆土地,甲依法得出賣該共有土地時,乙丙得以同一價格單獨優先承購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不動產處分要件,B選項「公示催告」為錯誤,正確應為「公告」。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本題要選)。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共有人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不能以書面通知時應「公告」之,而非「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民事訴訟法上的特殊程序,與此無關,為典型名詞偷換。

考點:多數決要件考點:通知方式考點:連帶清償責任考點:優先承購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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