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11 年第 9 題單選題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其餘由公用事業設施所屬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何種方式取得?
A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正確答案
B協議價購、公私土地交換、都市更新
C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D徵收、協議價購、公私土地交換
A正確答案
都市計畫公設保留地取得三大方式: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為什麼答案是 A
都市計畫法第48條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三種方式取得,是最標準的法定三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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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都市計畫公設保留地取得三大方式: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看到「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直接鎖定『徵收系列』三劍客: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都市計畫法第48條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三種方式取得,是最標準的法定三管道。
B✕ 陷阱
協議價購、公私土地交換屬都市計畫法第48條之1「獎勵私有保留地提供使用」的方式,都市更新則是另一套制度,非本條所列取得方式。
C✕
都市更新目的在建物重建而非取得公設保留地,混入此處不符法條列舉。
D✕ 陷阱
協議價購與公私土地交換是補充手段,非都市計畫法第48條列舉的三大取得方式,易與第48條之1混淆。
都市計畫法公設保留地取得方式(§48)
| 方式 | 性質 | 適用情形 | 法源 |
|---|
| 徵收 | 強制取得 | 一般公設保留地 | 都計法§48 |
| 區段徵收 | 整體開發 | 大範圍開發區 | 都計法§48 |
| 市地重劃 | 土地交換分合 | 重劃地區 | 都計法§48 |
| 協議價購/交換 | 補充手段 | 私有保留地獎勵 | 都計法§48-1 |
考生易把「協議價購、公私土地交換」誤當作§48的取得方式,但這些其實是§48-1的獎勵私有保留地使用手段。都市更新更是另一套制度,完全不屬於公設保留地取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