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13 年第 14 題單選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管制規定,何者錯誤?
A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B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C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D地上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政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清除地上物或遷移,且不得請求補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管制考點,注意臨時建築與原來使用的差異,拆除補償規定不可混淆。
為什麼答案是 D
都市計畫法並無『不得請求補償』之規定。若為臨時建築,依第50條應『無條件拆除』;若為合法原有使用,徵收或拆除時依法仍有補償。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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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管制考點,注意臨時建築與原來使用的差異,拆除補償規定不可混淆。
看到『不得請求補償』即為警訊!合法使用或原使用之地上物拆除,依法仍有補償機制,僅『臨時建築』須無條件拆除。
逐選項分析
A✕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第1項,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本選項敘述正確。
B✕
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本選項敘述正確。
C✕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相關財產管理法令限制,本選項敘述正確。
D✓ 正確
都市計畫法並無『不得請求補償』之規定。若為臨時建築,依第50條應『無條件拆除』;若為合法原有使用,徵收或拆除時依法仍有補償。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管制重點
| 法條依據 | 使用類型 | 核心規定 |
|---|
| 都計法 §50 | 臨時建築 | 未取得前得申請;開闢時應『無條件拆除』 |
| 都計法 §51 | 原來/較輕使用 | 不得妨礙指定目的;得繼續原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使用 |
| 都計法 §50-2 | 土地交換 | 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不受國有財產法等限制 |
命題者將『臨時建築的無條件拆除』與『原有合法使用的拆遷補償』混淆,捏造出『不得請求補償』的錯誤敘述。切記合法財產權受憲法保障,拆除必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