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共有 A 地,持分各五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將 A 地出售予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適法,出售為有償讓與行為,應依民法規定,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B不適法,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正確答案
C適法,甲乙丙三人已符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的行使要件
D適法,買賣契約業經甲乙丙戊同意,縱使戊未經計算在同意人數及應有部分內,仍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辦理
答案與詳解
正解。依內政部函釋及實務見解,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處分」指對共有人以外第三人處分,若受讓人為共有人之一,將形成多數決強迫少數共有人賣給特定共有人,違反立法目的,故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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