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12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共有土地之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A應以共有人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半數之同意行之
B應有部分合計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共有人不能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者,應公告之正確答案
D共有人不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
C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處分採「過半數決」,不能書面通知時應公告。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共有人依法處分共有物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這是保障未同意共有人的程序要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處分採「過半數決」,不能書面通知時應公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半數」。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為「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不是半數而已,少一點就變成恰好一半不算過半。
B✕ 陷阱
錯在比例。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不是「三分之二」。差一字意思差很多,考選部最愛這樣考。
C✓ 正確
正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共有人依法處分共有物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這是保障未同意共有人的程序要件。
D✕
錯誤。共有人對自己的應有部分(持分)本來就可以自由單獨處分,不受多數決限制;多數決限制的是「共有物整體」的處分。
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物處分要件
| 要件 | 人數門檻 | 應有部分門檻 | 備註 |
|---|
| 原則 | 共有人過半數 | 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 兩者皆須 |
| 例外 | 人數不計 | 應有部分合計逾2/3 | 大地主條款 |
| 程序 | 事先書面通知他共有人 | 不能通知者應公告 | 保障程序 |
| 應有部分 | 單獨共有人即可 | 無門檻 | 自由處分 |
A選項把「過半數」偷換成「半數」,B選項把「逾三分之二」偷換成「三分之二」。一字之差就錯!記得:法條用「過」「逾」都是「超過、不含本數」,剛好一半或剛好2/3都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