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7 年第 8 題單選題
甲乙丙丁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即將 A 地出賣給戊並為移轉登記,請問此物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何?
A有效正確答案
B無效
C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係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D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移轉行為亦受其影響而效力未定
A正確答案
共有物處分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須全體同意,但土地法第34條之1放寬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過半即可,本題3/4同意完全符合。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乙丙三人(3/4人數、3/4應有部分)處分共有土地,已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多數決要件,處分行為完全有效,丁僅能依同條規定分得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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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共有物處分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須全體同意,但土地法第34條之1放寬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過半即可,本題3/4同意完全符合。
看到土地共有處分題,先想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或應有部分逾2/3即可,不必全體同意。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乙丙三人(3/4人數、3/4應有部分)處分共有土地,已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多數決要件,處分行為完全有效,丁僅能依同條規定分得對價。
B✕
若僅適用民法第819條第2項確實須全體同意,但土地為不動產,優先適用特別法土地法第34條之1,本題已符合多數決,非無效。
C✕ 陷阱
這是最常見陷阱!若忘記土地法第34條之1,會誤以為未經丁同意就是無權處分而效力未定。但土地共有有多數決的特別規定,3/4已超過門檻。
D✕
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本來就不以處分權為要件,即使無權處分債權行為仍有效。本題物權行為因符合土地法34-1亦有效,雙階段都沒問題。
共有物處分規則對照
| 共有物類型 | 適用法條 | 同意門檻 | 效果 |
|---|
| 一般動產共有 | 民法§819 II | 全體共有人同意 | 未同意→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
| 不動產(土地/建物) | 土地法§34-1 I | 人數過半+應有部分過半;或應有部分逾2/3 | 符合門檻→直接有效 |
| 本題(3人=3/4>1/2) | 土地法§34-1 | ✅ 完全符合 | 處分有效,丁請求對價分配 |
題目只說「未經丁同意」,很容易讓考生直覺套用民法第819條第2項「應得全體同意」而選C無權處分。但標的是「A地」=土地,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規定,3/4同意遠超過門檻,直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