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7 年第 4 題單選題
種類之債係以不特定物之給付為標的,為使債之實現,於履行前應為特定。下列有關種類之債特定之方法,何者正確?
A種類之債只能依法定方法為特定
B往取之債於債務人具體指定給付物,並將準備給付之情事,通知債權人時,種類之債即為特定正確答案
C送赴之債於債務人將給付物送至債權人住所地,使債權人處於得隨時受領之狀態時,種類之債即為特定
D赴償之債於債務人交付其物於運送之人時,種類之債即為特定
B正確答案
種類之債特定依「交付必要行為完結」或「債權人同意指定」,並依清償地(赴償、往取、送付)判斷必要行為完結之時點。
為什麼答案是 B
往取之債清償地為債務人住所地,債務人指定給付物並通知債權人(提出給付),即完成交付必要行為而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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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種類之債特定依「交付必要行為完結」或「債權人同意指定」,並依清償地(赴償、往取、送付)判斷必要行為完結之時點。
秒解口訣:赴償看「送到」,往取看「通知」,送付看「交運」。選項B符合往取之債的特定條件,直接選B!
逐選項分析
A✕
除法定之交付必要行為完結外,亦可經債權人同意指定應交付之物而特定,非僅限法定方法。
B✓ 正確
往取之債清償地為債務人住所地,債務人指定給付物並通知債權人(提出給付),即完成交付必要行為而特定。
C✕ 陷阱
送至債權人住所地使其得隨時受領,為「赴償之債」之特定方法,而非送付(送赴)之債。
D✕ 陷阱
交付其物於運送之人,為「送付之債」之特定方法,而非赴償之債。選項將兩者名詞張冠李戴。
種類之債特定時點(交付必要行為完結)
| 債之類型 | 清償地 | 特定時點(必要行為完結) |
|---|
| 赴償之債 | 債權人住所地 | 將物送至債權人住所地,使其得隨時受領 |
| 往取之債 | 債務人住所地 | 具體指定給付物,並通知債權人(提出給付) |
| 送付之債 | 第三地或運送地 | 將給付物交付於運送之人 |
命題者故意將「赴償、往取、送付」三種債之清償地與特定時點張冠李戴。C把赴償寫成送赴,D把送付寫成赴償,務必看清名詞對應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