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之債係以不特定物之給付為標的,為使債之實現,於履行前應為特定。下列有關種類之債特定之方法,何者正確?
A種類之債只能依法定方法為特定
B往取之債於債務人具體指定給付物,並將準備給付之情事,通知債權人時,種類之債即為特定正確答案
C送赴之債於債務人將給付物送至債權人住所地,使債權人處於得隨時受領之狀態時,種類之債即為特定
D赴償之債於債務人交付其物於運送之人時,種類之債即為特定
答案與詳解
往取之債清償地為債務人住所地,債務人指定給付物並通知債權人(提出給付),即完成交付必要行為而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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