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7 年第 17 題單選題
關於僱傭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僱傭契約之專屬性較低,故僱用人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無需受僱人同意正確答案
B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C定期之僱傭契約,若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仍得於期限屆至前終止契約
D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原則上係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A正確答案
僱傭契約具專屬性,勞務請求權讓與須經受僱人同意(民法第484條)。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民法第484條明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僱傭契約具高度專屬性(信賴關係),非低專屬性,違反者受僱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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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僱傭契約具專屬性,勞務請求權讓與須經受僱人同意(民法第484條)。
看到「無需受僱人同意」就知錯!僱傭契約專屬性高,不得任意讓與。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民法第484條明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僱傭契約具高度專屬性(信賴關係),非低專屬性,違反者受僱人得終止契約。
B✕
正確。民法第487條之1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屬無過失補償概念。
C✕
正確。民法第489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至前終止契約,保障雙方免受信賴破壞之拘束。
D✕
正確。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舉證已盡選任監督義務始得免責。
僱傭契約重點條文速記
| 條文 | 重點 | 關鍵字 | 備註 |
|---|
| 民法第484條 | 勞務請求權讓與須受僱人同意 | 專屬性 | A 選項陷阱 |
| 民法第487-1條 | 受僱人非可歸責受損可請求賠償 | 無過失補償 | B 選項 |
| 民法第489條 | 重大事由得隨時終止 | 期限前終止 | C 選項 |
| 民法第188條 | 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 執行職務 | D 選項 |
僱傭契約最核心的特徵就是「人的信賴關係」,雙方看重的是彼此的專業能力與互信基礎,所以法律將這種契約定位為「高度專屬性」。當僱用人想把「要求員工做事的權利」轉讓給別人時,等於讓受僱人換了一個老闆,這直接影響勞動條件與工作環境,因此民法第484條明定必須經過受僱人同意。考題常故意把專屬性程度寫反,或將「需同意」改成「無需同意」,判斷關鍵在於:只要涉及勞務請求權的移轉,就要想到這是在改變受僱人的工作對象,必須取得本人同意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