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7 年第 11 題單選題
16 歲之甲於騎車上學時,與正在送貨之某公司送貨員乙(30 歲)擦撞,並導致路人丙受傷。若甲與乙均為違規駕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僅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不得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B甲為有識別能力人,故丙僅得向甲單獨請求損害賠償,不得向甲之父母求償
C我國並無僱傭人責任之規範,僱傭乙之公司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與乙對丙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均須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乙均違規駕駛共同造成丙受傷,符合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含客觀共同關連性),應對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
看到「二人以上違規肇事致第三人受傷」→ 直接鎖定共同侵權、連帶責任。
逐選項分析
A✕
身體、健康受侵害時,被害人依民法第195條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不限於財產損害。
B✕ 陷阱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縱有識別能力仍須負侵權責任,但依民法第187條,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應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並非單獨由甲負責。
C✕
民法第188條明文規定僱用人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乙送貨中肇事,公司難逃其責。
D✓ 正確
甲、乙均違規駕駛共同造成丙受傷,符合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含客觀共同關連性),應對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題三大侵權責任一次看
| 法條 | 情境 | 責任主體 | 責任型態 |
|---|
| 民法185 | 數人共同侵害 | 共同行為人 | 連帶賠償 |
| 民法187 | 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 | 行為人+法定代理人 | 連帶賠償 |
| 民法188 | 受僱人執行職務侵權 | 受僱人+僱用人 | 連帶賠償 |
| 民法195 | 身體健康等人格權受侵害 | 加害人 | 得請求慰撫金 |
B 選項用「有識別能力」誤導考生以為父母就免責。其實識別能力只是判斷未成年人「自己是否須負侵權責任」的門檻,與父母的連帶責任(§187)是兩回事,父母仍須連帶,除非能證明監督無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