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7 年第 9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夫妻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分別財產制為約定財產制之一種
B夫妻各自保有財產之所有權,並各自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C夫妻之一方得因他方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正確答案
D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但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得請求返還
C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夫妻分別財產制及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法定事由。「有不治之惡疾」為裁判離婚事由,而非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有不治之惡疾」屬於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裁判離婚事由,並非民法第1010條所列「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法定事由,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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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夫妻分別財產制及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法定事由。「有不治之惡疾」為裁判離婚事由,而非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事由。
看到「花柳病或其他惡疾」應直覺聯想到裁判離婚事由,而非財產制改用的事由,故選項C錯誤,為本題正解。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包含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敘述正確。
B✕
依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敘述正確。
C✓ 正確
「有不治之惡疾」屬於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裁判離婚事由,並非民法第1010條所列「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法定事由,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D✕
依民法第1046條準用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得請求償還,敘述正確。
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vs 裁判離婚事由 (部分舉例)
| 類別 | 法定事由舉例 | 相關法條 |
|---|
| 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當減少婚後財產等 | 民法第1010條 |
| 裁判離婚 | 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等 | 民法第1052條 |
考題常將「裁判離婚事由」與「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由」混搭。考生須釐清:財產制改用通常是因為「錢」的問題(如欠債、亂花錢),而「惡疾」影響的是婚姻共同生活本身,屬於離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