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6 年第 15 題單選題
關於合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亦得為合會會員
B會首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會員正確答案
D自然人不得同時為數合會之會首
C正確答案
合會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任同會會員,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代同意可為會員。
為什麼答案是 C
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為會員(非會首)。民法並未排除限制行為能力人當會員,僅會首須具完全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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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會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任同會會員,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代同意可為會員。
抓「合會限自然人」+「會首≠自己會員」兩大原則,四選項秒解。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民法第709條之2明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得為會首或會員。合會具高度信任與人身專屬性,排除法人參與。
B✕
民法第709條之2第2項: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若可兼任將造成自己標自己、利益衝突,故法律明文禁止。
C✓ 正確
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為會員(非會首)。民法並未排除限制行為能力人當會員,僅會首須具完全行為能力。
D✕ 陷阱
本件所引條文並非限制「會首及其會員不得參加其他合會為會首」;自然人本身可同時為「數個」合會之會首,法無禁止。
合會當事人資格速查
| 身分 | 會首 | 會員 | 法條依據 |
|---|
| 自然人(完全行為能力) | ✅可 | ✅可 | §709-2 |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不可 | ✅可(經法代同意) | §709-2 |
| 法人 | ❌不可 | ❌不可 | §709-2 I |
| 同一合會會首兼會員 | — | ❌禁止 | §709-2 II |
合會法把三個身分資格綁在一起考:「誰能當會首」「誰能當會員」「能不能一人多角」。關鍵判斷準則是「自然人vs法人」「同會內vs不同會」「會首vs會員」三組對立。法人雖有權利能力但合會明文排除,這是第一道篩選;會首不能同時當自己這會的會員,但可以同時當好幾個不同合會的會首,這是第二道;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法代同意就能當會員,別被「限制」嚇到。考生最常錯把「不得兼任同會會員」當成「不得兼任其他會會首」,或誤以為法人可以用代表人名義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