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之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下列關於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B典權之約定期限超過 15 年時,當事人間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C典權人為典物支出有益費用,使典物增加價值,不論該增益之價 值是否仍然存在,得請求出典人償還正確答案
D未定期限之典權,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 30 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答案與詳解
錯誤!典權人為典物支出有益費用,須以『因而增加之價值現存者』為限,於出典人回贖時請求償還。若增益價值已不存在,就不能請求,本選項『不論是否存在』明顯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