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6 年第 22 題單選題
關於公同共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正確答案
B各公同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C公同關係,不以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D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僅及於公同共有物之應有部分
A正確答案
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關係來源以法律或習慣或契約為限。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829條明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此為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最大差異之一,考點核心。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關係來源以法律或習慣或契約為限。
記住三關鍵:無應有部分、不得分割、權利及於全部標的物。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829條明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此為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最大差異之一,考點核心。
B✕ 陷阱
錯誤。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概念,各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處分須得全體同意(民法第828條),不得自由處分。易與分別共有(第819條)混淆。
C✕
錯誤。依民法第827條,公同關係之成立以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契約)為限,並非可任意成立。選項漏掉且否定要件,顯然錯誤。
D✕ 陷阱
錯誤。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而非應有部分。公同共有根本「無應有部分」,這是與分別共有最大區別,考選部最愛這樣偷換。
公同共有四大重點
| 項目 | 規定 | 條文 | 常見陷阱 |
|---|
| 成立原因 | 法律、習慣或法律行為 | 第827條 | 誤以為可任意成立 |
| 應有部分 | 無 | 第827條III | 誤答有應有部分 |
| 權利範圍 | 及於共有物全部 | 第827條III | 誤答及於應有部分 |
| 處分分割 | 須全體同意;存續中不得分割 | 第828、829條 | 誤答可自由處分 |
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最大差異在「有沒有應有部分」。公同共有是為了特定目的綁在一起(像繼承、合夥),每個人的權利及於全部財產,不能說「我的那 1/3」,所以存續期間不得分割也不能單獨處分。考選部常故意把分別共有的「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或「可隨時請求分割」特徵混進來,看考生會不會上鉤。判斷時記住:只要關係還在(繼承未分、合夥未散),就是綁死的整體權利,任何人都動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