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6 年第 18 題單選題
關於婚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婚約,得由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
B未成年人訂定婚約,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C婚約,得請求強迫履行
D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解除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婚約具高度屬人性,必須當事人自行訂定且不得強迫履行;若婚約解除,因訂婚而贈與的財物(如聘金)依法得請求返還。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 979-1 條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例如聘金、金飾),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這是考選部最愛考的「聘金返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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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婚約具高度屬人性,必須當事人自行訂定且不得強迫履行;若婚約解除,因訂婚而贈與的財物(如聘金)依法得請求返還。
把握身分行為三大原則:『不可代理、不可強迫、未成年須同意』。既然結不成婚,當初給的聘金當然可以要回來,秒選 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民法第 972 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身分行為具有高度屬人性,必須基於當事人真實意願,絕對禁止由法定代理人或他人代理。
B✕
依民法第 974 條規定,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雖然修法後男女訂婚年齡皆改為 17 歲,但 17 歲仍屬未成年(18歲成年),故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C✕
依民法第 975 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若一方違反婚約,他方僅能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押著對方去結婚」。
D✓ 正確
依民法第 979-1 條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例如聘金、金飾),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這是考選部最愛考的「聘金返還」條款。
婚約核心要件總整理
| 項目 | 法條依據 | 核心規定 | 違反效果 |
|---|
| 訂定方式 | 民法第 972 條 | 須當事人自行訂定(禁止代理) | 婚約無效 |
| 未成年人 | 民法第 974 條 | 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法定代理人得撤銷 |
| 履行效力 | 民法第 975 條 | 不得強迫履行 | 僅能請求損害賠償 |
| 財物處理 | 民法第 979-1 條 | 婚約解除/撤銷/無效時可請求返還 | 得請求返還贈與物 |
考生常將民法總則的「財產法」概念(如代理制度)誤用到親屬編的「身分法」。請牢記:身分行為(訂婚、結婚、離婚、收養)極度重視當事人真意,『絕對不適用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