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6 年第 26 題單選題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何者錯誤?
A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B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C在代筆遺囑之情形,遺囑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正確答案
D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C正確答案
民法第3條:要式行為原則上可蓋章代簽名,但代筆遺囑是例外,遺囑人不能識字或不能簽名時須按指印代之。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故遺囑人不能以蓋章代簽名,只能按指印,本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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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3條:要式行為原則上可蓋章代簽名,但代筆遺囑是例外,遺囑人不能識字或不能簽名時須按指印代之。
記口訣:『代筆遺囑要按指印』—遺囑人若不能簽名,須按指印,不是蓋章!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3條第2項: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第3項:如以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故不動產物權移轉設定得以蓋章代簽名,此敘述正確。
B✕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依民法第3條第3項,蓋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故夫妻得以蓋章代替簽名,敘述正確。
C✓ 正確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故遺囑人不能以蓋章代簽名,只能按指印,本敘述錯誤。
D✕
民法第756條之1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依第3條第3項,蓋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故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敘述正確。
要式行為簽名方式對照
| 行為類型 | 法條 | 可否蓋章代簽名 | 特殊規定 |
|---|
| 不動產物權移轉設定 | 民法§758、§3 | ✅ 可以 | 須書面 |
| 兩願離婚協議 | 民法§1050 | ✅ 可以 | 須二證人 |
| 人事保證契約 | 民法§756-1 | ✅ 可以 | 須書面 |
| 代筆遺囑 | 民法§1194 | ❌ 不可 | 不能簽名須按指印 |
考生以為民法第3條蓋章代簽名原則可以一體適用所有要式行為,忽略代筆遺囑有特別規定。民法第1194條明文規定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應按指印代之』,而非蓋章,屬於特別規定優先於一般規定的典型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