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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626單選題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何者錯誤?

A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B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C在代筆遺囑之情形,遺囑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正確答案
D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民法第3條:要式行為原則上可蓋章代簽名,但代筆遺囑是例外,遺囑人不能識字或不能簽名時須按指印代之。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故遺囑人不能以蓋章代簽名,只能按指印,本敘述錯誤。

考點:蓋章代簽名原則考點:兩願離婚書面考點:代筆遺囑按指印考點:人事保證書面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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