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 A 地,登記為 A 地所有人。甲與乙成立承攬契約,由乙承攬A 地之整地工作。乙不僅整地有瑕疵,而且還趁整地之餘,將有毒廢棄物掩埋於 A 地之下。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請求乙修補瑕疵
B甲依侵權行為法之規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半段),得請求乙回復原狀,移除掩埋在 A 地下之有毒廢棄物
C甲得以掩埋有毒廢棄物乃違反保護義務為由,解除契約
D甲得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乙賠償 A 地因掩埋有毒廢棄物所減損之價額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民法第495條第1項的損害賠償,前提是「工作發生瑕疵」(即瑕疵損害或瑕疵結果損害)。乙掩埋廢棄物是獨立的侵害行為(加害給付),並非「整地工作」本身的瑕疵,故甲應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或侵權行為求償,不得依第495條請求,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