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3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甲向乙銀行借貸新臺幣 1000 萬元,並以甲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因第三人丙之過失,致 A 屋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抵押權因 A 屋滅失而消滅
B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權利質權正確答案
C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動產質權
D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普通抵押權
B正確答案
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人對抵押人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依法發生「物上代位」並取得「權利質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881條第2項規定,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取得「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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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人對抵押人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依法發生「物上代位」並取得「權利質權」。
看到抵押物滅失生賠償請求權,直覺找「物上代位」;代位到「請求權(債權)」上,權利性質必轉換為「權利質權」。
逐選項分析
A✕
抵押物滅失原則上使抵押權消滅,但若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則發生「物上代位」,抵押權不消滅。
B✓ 正確
依民法第881條第2項規定,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取得「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C✕ 陷阱
賠償請求權性質上屬於「權利」而非實體動產,故抵押權人代位取得者為權利質權,絕非動產質權。
D✕ 陷阱
普通抵押權之標的必須是「不動產」,賠償請求權屬於債權(權利),無法作為普通抵押權之客體。
抵押權物上代位性客體與權利轉換
| 原擔保標的 | 代位客體 | 轉換後之擔保物權 |
|---|
| 不動產(A屋) | 賠償請求權(對丙) | 權利質權 |
| 不動產 | 補償金請求權(如徵收) | 權利質權 |
| 動產 | 賠償請求權 | 權利質權(動產質權物上代位) |
考生直覺認為原擔保物權是「普通抵押權」,物上代位後仍應為普通抵押權。但賠償請求權屬「債權」,依法只能設定「權利質權」,命題者常藉此偷換權利名稱來誘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