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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34單選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債權,將該債權讓與丙,甲與丙均未通知乙債權讓與之事情。嗣後,乙因不知債權讓與之事情,對甲清償 100 萬元,經甲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B乙之債務因清償而消滅正確答案
C應經丙承認,乙之債務始消滅
D甲與丙之債權讓與應經乙承認始生效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債務人仍可向原債權人清償而消滅債務。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非經通知債務人不對其生效力。乙不知讓與而向原債權人甲清償,清償有效,100萬債務因清償而消滅,丙只能向甲請求返還。

考點:讓與生效 vs 對抗考點:善意清償有效考點:無須受讓人承認考點:讓與不需債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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