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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325單選題

甲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由其妻乙、兒子丙及女兒丁及戊繼承,因丙不想繼承該筆土地,故向法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並通知其他應繼承之人,戊知悉後,則向乙、丙、丁表明,其也要拋棄繼承,並拒絕繳納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收到法院寄發之「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函件時,拋棄繼承才生效
B丙拋棄繼承時,其子女可代位繼承
C戊亦已經拋棄繼承,不得繼承土地所有權
D甲之繼承人有乙、丁、戊等三人,應繼分均等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聲明始生效力,且不適用代位繼承;合法拋棄者的應繼分將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丙合法拋棄繼承,戊的口頭拋棄無效。因此,有效繼承人為配偶乙、子女丁與戊共三人。依民法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三人應繼分均等(各1/3)。

考點:拋棄繼承效力考點:代位繼承要件考點:拋棄繼承方式考點:應繼分計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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