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3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甲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由其妻乙、兒子丙及女兒丁及戊繼承,因丙不想繼承該筆土地,故向法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並通知其他應繼承之人,戊知悉後,則向乙、丙、丁表明,其也要拋棄繼承,並拒絕繳納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收到法院寄發之「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函件時,拋棄繼承才生效
B丙拋棄繼承時,其子女可代位繼承
C戊亦已經拋棄繼承,不得繼承土地所有權
D甲之繼承人有乙、丁、戊等三人,應繼分均等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聲明始生效力,且不適用代位繼承;合法拋棄者的應繼分將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丙合法拋棄繼承,戊的口頭拋棄無效。因此,有效繼承人為配偶乙、子女丁與戊共三人。依民法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三人應繼分均等(各1/3)。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聲明始生效力,且不適用代位繼承;合法拋棄者的應繼分將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戊僅口頭表示拋棄不生法律效力,仍為繼承人;丙合法拋棄,其子女不可代位繼承。最終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子女丁、戊,三人應繼分均等。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拋棄繼承於向法院為書面聲明符合法定要件時,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法院寄發的「准予備查」函件僅為觀念通知,並非拋棄繼承的生效要件。
B✕ 陷阱
代位繼承僅限於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兩種情形。拋棄繼承並不適用代位繼承,丙拋棄後的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C✕
拋棄繼承屬嚴格的要式行為,依民法規定必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戊僅向其他繼承人表明拒絕繼承,不生合法拋棄之效力。
D✓ 正確
丙合法拋棄繼承,戊的口頭拋棄無效。因此,有效繼承人為配偶乙、子女丁與戊共三人。依民法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三人應繼分均等(各1/3)。
拋棄繼承 vs 代位繼承
| 比較項目 | 拋棄繼承 | 代位繼承 |
|---|
| 發生原因 | 繼承人主動以書面向法院聲明 |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
| 法定方式 | 書面向法院為之(要式行為) | 法律規定當然發生 |
| 應繼分流向 |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
考生極易將「拋棄繼承」與「喪失繼承權」混淆,誤以為拋棄繼承後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請牢記:只有「死(繼承前死亡)」與「喪(喪失繼承權)」會發生代位繼承,拋棄繼承絕對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