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2 年第 23 題單選題
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非婚生子女非經生父認領或準正,不得繼承其生父之遺產
B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C配偶與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三分之一正確答案
D特留分之規定,係為保障法定繼承人之權利免受侵害
C正確答案
【法規時光機|民國115年7月28日三讀】本題依命題時及新法施行前規定作答: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修正條文刪除此保障,但須自總統公布後6個月才施行;施行後兄弟姊妹仍可能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只是不再享有特留分。
配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非三分之一。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1/2」;與第四順序(祖父母)共同繼承時才為「2/3」。題目寫1/3錯誤,此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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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規時光機|民國115年7月28日三讀】本題依命題時及新法施行前規定作答: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修正條文刪除此保障,但須自總統公布後6個月才施行;施行後兄弟姊妹仍可能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只是不再享有特留分。
配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非三分之一。
先判斷法規時點:新法施行前,兄弟姊妹特留分=應繼分×1/3;新法自總統公布6個月後施行,施行後兄弟姊妹特留分=0,但第三順位法定繼承身分不因此消失。
配偶應繼分口訣:與卑親屬均分、與父母/兄弟姊妹拿1/2、與祖父母拿2/3、無人時全拿。
逐選項分析
A✕
非婚生子女對生父而言須經認領或準正才產生法律上父子關係,才能繼承生父遺產;對生母則視為婚生子女,當然可繼承。此敘述正確。
B✕
民法第1138條明定繼承順序:①直系血親卑親屬 ②父母 ③兄弟姊妹 ④祖父母,配偶則為當然繼承人,與各順序共同繼承。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1/2」;與第四順序(祖父母)共同繼承時才為「2/3」。題目寫1/3錯誤,此為正解。
D✕
特留分制度(民法第1223條)目的在於保障法定繼承人最低限度之繼承利益,防止被繼承人以遺囑任意處分而損害繼承人權利。敘述正確。
配偶應繼分一覽(民法第1144條)
| 共同繼承人 | 配偶應繼分 | 其他繼承人 | 備註 |
|---|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與其他繼承人均分 | 平均分配 | 人數越多配偶分越少 |
| 父母(第二順序) | 1/2 | 其餘1/2均分 | ⚠️常考陷阱 |
| 兄弟姊妹(第三順序) | 1/2 | 其餘1/2均分 | 同上 |
| 祖父母(第四順序) | 2/3 | 其餘1/3均分 | ⚠️常考陷阱 |
| 無其他繼承人 | 全部 | — | 配偶單獨繼承 |
配偶應繼分依「誰跟配偶一起繼承」而定,考選部最愛考配偶與直系尊親屬同為繼承人的情形。關鍵判斷:配偶與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拿二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一。許多考生會誤以為「三個人分就是各三分之一」,但民法特別保障配偶地位,只要有尊親屬(第二順位)同時繼承,配偶就固定拿一半。只有配偶與兄弟姊妹(第三順位)共同繼承時,配偶才提升到三分之二。記住口訣:尊親屬配偶對半分,兄弟姊妹配偶拿大頭。 考古題時點
112 年 · 官方答案 C
本題於民國112年命題。依命題時及本次審核時仍有效的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現行法時點
現行標示 C
修正案已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三讀,並於115年8月7日咨請總統公布,但目前尚未施行。施行後兄弟姊妹仍是民法第1138條的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只是不再享有特留分;屆時本題答案為C。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三讀明定,本次民法第1223條修正自總統公布後6個月施行;施行前仍適用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