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2 年第 6 題單選題
甲向乙購買乙對於丙的債權,但丙已於買賣前清償系爭債權而使該債權消滅,請問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A債權不得作為買賣之標的所以無效
B該買賣標的權利自始不存在,屬於標的不能而無效
C該買賣標的權利雖然不存在,但契約仍有效,甲可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正確答案
D甲可依締約上過失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C正確答案
債權買賣中標的債權已消滅,契約仍有效,出賣人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依民法第 350 條,債權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債權因清償而消滅,屬權利有瑕疵,買受人甲可依第 353 條準用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向乙主張解約、減價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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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債權買賣中標的債權已消滅,契約仍有效,出賣人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看到「買賣標的不存在」先別急著說無效!民法採『物之瑕疵/權利瑕疵擔保』思維,契約有效才有擔保責任可主張。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民法第 350 條明文規定債權或其他權利可作為買賣標的,稱為「權利買賣」,出賣人負使該權利移轉於買受人之義務。
B✕ 陷阱
錯誤但極易誤選。標的「不能」指給付客觀上不可能(如買月球);本題債權曾存在只是已消滅,屬權利瑕疵問題,契約仍有效,非自始客觀不能。
C✓ 正確
正確。依民法第 350 條,債權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債權因清償而消滅,屬權利有瑕疵,買受人甲可依第 353 條準用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向乙主張解約、減價或損害賠償。
D✕ 陷阱
錯誤。締約上過失(民法第 245 條之 1)適用於契約未成立之情形;本題買賣契約已有效成立,應循瑕疵擔保救濟,而非締約上過失。
契約標的問題三層次
| 情形 | 舉例 | 契約效力 | 救濟 |
|---|
| 自始客觀不能 | 買已焚毀之屋 | 無效 | 締約上過失(§247) |
| 權利不存在/有瑕疵 | 買已清償之債權 | 有效 | 權利瑕疵擔保(§350、§353) |
| 物有瑕疵 | 買到瑕疵品 | 有效 | 物之瑕疵擔保(§354以下) |
最大陷阱是 B!考生易將「債權已消滅」誤認為「標的自始不能」而選無效。關鍵區別:該債權「曾經存在」,只是嗣後因清償消滅,屬權利瑕疵範疇,非給付不能。民法特別為此設計瑕疵擔保制度保護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