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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26單選題

甲向乙購買乙對於丙的債權,但丙已於買賣前清償系爭債權而使該債權消滅,請問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A債權不得作為買賣之標的所以無效
B該買賣標的權利自始不存在,屬於標的不能而無效
C該買賣標的權利雖然不存在,但契約仍有效,甲可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正確答案
D甲可依締約上過失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債權買賣中標的債權已消滅,契約仍有效,出賣人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依民法第 350 條,債權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債權因清償而消滅,屬權利有瑕疵,買受人甲可依第 353 條準用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向乙主張解約、減價或損害賠償。

考點:權利買賣考點:自始不能 vs 權利瑕疵考點:權利瑕疵擔保考點:締約上過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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