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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215單選題

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9 月間向乙租車公司租用自小客車環島,然卻積欠乙租金新臺幣 3 萬元,乙於 108 年 9 月催告後甲仍不為給付,乙便於 109 年 8 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於 110 年 9 月獲勝訴判決確定。下列何者正確?

A乙租車公司的租金請求權時效本為 5 年
B乙於 108 年 9 月催告後 6 個月內未起訴,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C乙於 109 年 8 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時,時效不完成
D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 5 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動產租賃營業之租金時效為2年。起訴會發生「時效中斷」,且經確定判決後,原時效不滿5年者將延長並重行起算為5年。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本題原為2年),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延長為5年。

考點:動產租賃時效考點:催告中斷時效考點:時效中斷與不完成考點:判決確定重行起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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