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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2 年第 15 題單選題考點:動產租賃時效考點:催告中斷時效

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9 月間向乙租車公司租用自小客車環島,然卻積欠乙租金新臺幣 3 萬元,乙於 108 年 9 月催告後甲仍不為給付,乙便於 109 年 8 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於 110 年 9 月獲勝訴判決確定。下列何者正確?

A乙租車公司的租金請求權時效本為 5 年
B乙於 108 年 9 月催告後 6 個月內未起訴,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C乙於 109 年 8 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時,時效不完成
D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 5 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動產租賃營業之租金時效為2年。起訴會發生「時效中斷」,且經確定判決後,原時效不滿5年者將延長並重行起算為5年。

逐選項解析

A乙租車公司的租金請求權時效本為 5 年動產租賃時效✕ 易錯陷阱
依民法第127條第3款規定,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乙為租車公司,出租自小客車屬動產租賃,故時效為2年,而非一般不動產租金的5年。
B乙於 108 年 9 月催告後 6 個月內未起訴,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催告中斷時效✕ 錯誤
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催告)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故乙未於6個月內起訴,依法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
C乙於 109 年 8 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時,時效不完成✕ 易錯陷阱
D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 5 年✓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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