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3 年第 5 題單選題考點:不當得利排除考點:不法原因給付
甲申請之建案因違法無法取得建造許可,遂與乙約定,由甲贈與乙之妻丙 100 萬元後,乙須幫助甲取得建造許可,後來乙收賄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問甲可否向丙請求返還 100 萬元?
A可以,依據不當得利
B不可,100 萬元為不法原因之給付正確答案
C可以,100 萬為違背公序良俗之給付
D可以,依據無因管理
B正確答案
行賄給付屬不法原因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
逐選項解析
A可以,依據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排除✕ 易錯陷阱
雖然形式上符合不當得利要件(丙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但民法第180條第4款明文排除: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法律不保護行賄者。
B不可,100 萬元為不法原因之給付不法原因給付✓ 正確
正解。甲為使乙違法核發建照而贈與丙100萬,屬賄賂性質,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強制規定,構成民法第180條第4款「不法原因之給付」,甲不得請求返還。
C可以,100 萬為違背公序良俗之給付✕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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