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3 年第 7 題單選題
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將丙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並交付於乙。嗣後,丙對乙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屋,致乙不能為約定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無效
B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得撤銷
C乙得終止與甲訂立之租賃契約正確答案
D乙得以與甲之租賃契約對抗丙
C正確答案
他人之物亦可為租賃標的,契約有效;但承租人若因此不能使用,可終止契約。
為什麼答案是 C
丙為真正所有權人,對乙請求返還,致乙不能為約定使用收益。依民法第436條準用第423、424條,出租人未盡保持合於約定使用狀態之義務時,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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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他人之物亦可為租賃標的,契約有效;但承租人若因此不能使用,可終止契約。
租賃是債權契約,不以出租人有所有權為必要→契約有效;但承租人受第三人追奪不能使用→依民法第436條準用423、424可終止。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租賃為債權契約,出租人不必是所有權人。甲將丙之屋出租於乙,契約仍有效成立,僅甲對乙負使乙得使用之義務。此為「買賣(租賃)他人之物仍有效」的經典考點。
B✕
得撤銷須有錯誤、詐欺、脅迫等意思表示瑕疵。本題僅為標的物非出租人所有,並無意思表示瑕疵,無撤銷事由。
C✓ 正確
丙為真正所有權人,對乙請求返還,致乙不能為約定使用收益。依民法第436條準用第423、424條,出租人未盡保持合於約定使用狀態之義務時,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正解。
D✕ 陷阱
租賃契約僅有債之相對性,乙僅能對甲主張權利,無法對抗真正所有權人丙。「買賣不破租賃」(425條)是針對所有權移轉情形,非此處追奪。
出租他人之物——法律效果
| 面向 | 效果 | 法條依據 | 說明 |
|---|
| 契約效力 | 有效 | 民法第421條 | 租賃為債權契約,不以所有權為必要 |
| 出租人義務 | 交付並保持可使用狀態 | 民法第423條 | 甲須使乙得為約定之使用收益 |
| 第三人追奪 | 承租人得終止 | 民法第436條準用 | 不能使用時,比照瑕疵擔保終止 |
| 對第三人效力 | 不得對抗 | 債之相對性 | 乙無法以租約對抗所有權人丙 |
最大陷阱是 A「契約無效」。考生常誤以為「無權處分=無效」,但租賃是債權行為非處分行為,不適用無權處分規則,契約完全有效。另 D 選項混淆「買賣不破租賃」適用時機,該條保護的是原本合法租賃後所有權變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