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3 年第 2 題單選題
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年滿 30 歲患有精神疾病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甲,當然沒有行為能力
B年滿 19 歲之乙可以獨自訂立買賣汽車之契約正確答案
C受輔助宣告之丙可以不經輔助人丁之同意贈與使用過之筆電給戊
D15 歲之庚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擅自丟棄自有之平板電腦
B正確答案
112年起成年下修18歲,滿18歲即有完全行為能力;監護/輔助宣告須經法院裁定才生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對。民法第12條於112年1月1日起修正,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乙19歲已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得獨立訂立買賣汽車契約無需法代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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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12年起成年下修18歲,滿18歲即有完全行為能力;監護/輔助宣告須經法院裁定才生效。
口訣:成年看18、無行為能力看『宣告』不是『生病』、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財產要法代同意。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無行為能力須經『法院監護宣告』才成立,單純生病或精神障礙並不當然喪失行為能力。題目只說「患有精神疾病」未受監護宣告,甲仍為有行為能力人。
B✓ 正確
對。民法第12條於112年1月1日起修正,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乙19歲已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得獨立訂立買賣汽車契約無需法代同意。
C✕
錯。受輔助宣告人為「贈與」等重要財產行為,依民法第15條之2須經輔助人同意,否則效力未定。即使是使用過的筆電,贈與仍屬處分行為,須丁同意。
D✕ 陷阱
錯。15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丟棄」屬處分財產行為(拋棄所有權),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依民法第77條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行為能力三階段(112年後)
| 類型 | 年齡/要件 | 法律效果 | 代表條文 |
|---|
| 無行為能力 | 未滿7歲 / 受監護宣告 | 行為無效,由法代代為 | 民§13 I、§15 |
| 限制行為能力 | 7歲以上未滿18歲 | 原則須法代同意 | 民§13 II、§77 |
| 完全行為能力 | 滿18歲(成年) | 獨立為法律行為 | 民§12 |
| 受輔助宣告 | 特定重要行為 | 須輔助人同意 | 民§15-2 |
A選項最常見陷阱:把『生病』等同於『無行為能力』。法律上必須經法院監護宣告才生效,不是醫學診斷說了算。D則混淆『自己的東西就能隨便處分』,其實限制行為能力人連丟棄自有物都要法代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