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4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因長期出國,將其所有名貴青花瓷一只交由乙代為保管。乙向丙偽稱該瓷為己有,欲以該瓷與丙所有之名車互易,雙方達成讓與合意並互相交付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互易契約有效
B丙得主張因善意受讓而取得該只青花瓷之所有權
C丙移轉名車所有權之行為於甲承認之前為效力未定正確答案
D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C正確答案
本題考債權與物權行為之區分及無權處分。丙處分自己之名車為有權處分,無須甲承認即生效,故C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丙為名車所有權人,移轉名車屬「有權處分」,直接發生物權效力,無須經甲承認。選項稱效力未定為錯誤。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考債權與物權行為之區分及無權處分。丙處分自己之名車為有權處分,無須甲承認即生效,故C錯誤。
秒解:看清楚誰處分誰的東西!丙處分自己的車是「有權處分」直接有效;乙處分甲的瓷才是「無權處分」。
逐選項分析
A✕
互易契約屬債權行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乙丙間之互易契約有效成立。
B✕
乙移轉青花瓷屬無權處分,但丙若為善意,得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
C✓ 正確
丙為名車所有權人,移轉名車屬「有權處分」,直接發生物權效力,無須經甲承認。選項稱效力未定為錯誤。
D✕
乙無權處分甲之青花瓷致甲喪失所有權,甲得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或不當得利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債權行為 vs 物權行為(處分行為)
| 行為類型 | 是否需要處分權 | 本題對應 |
|---|
| 債權行為 (如互易契約) | 不需要 (負擔行為) | 乙丙互易契約有效 (選項A) |
| 物權行為 (移轉所有權) | 需要 (處分行為) | 乙移轉瓷:無權處分;丙移轉車:有權處分 |
考生易將「無權處分效力未定」的觀念,錯誤套用到所有物權行為上。本題丙處分的是「自己的名車」,屬於有權處分,根本不需要甲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