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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4 年第 35 題單選題

關於子女之監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原則上由夫任之正確答案
B夫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C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D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夫妻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原則上由雙方「協議」決定,若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絕對沒有「夫優先」的規定以落實性別平權。

逐選項解析

A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原則上由夫任之✓ 正確
B夫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錯誤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若雙方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可依當事人、主管機關等請求或依職權,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來酌定親權歸屬。
C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易錯陷阱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1055條第2項,即使雙方已有協議,若該協議內容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法院仍可介入,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親權人。注意本項僅明文列舉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未如第1項明文列舉「夫妻之一方」。
D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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