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4 年第 14 題單選題
甲賣 A 屋給乙,尚未移轉交付,嗣後 A 屋因可歸責於丙之事由失火滅失,然甲對 A 屋投有火災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主張免給付義務,乙亦得主張免對待給付
B此為給付不能,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正確答案
C乙得履行對待給付後,請求甲讓與對失火肇事者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乙得依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請求甲交付保險金
B正確答案
給付不能致契約消滅者為「自始客觀不能」,本題屬嗣後不能,契約仍有效,僅免給付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B
這是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嗣後給付不能,契約仍為有效,只是債務人免給付義務而已。僅「自始客觀不能」才會依民法第246條使契約無效。考生容易把「給付不能」一律當成契約無效,是最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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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給付不能致契約消滅者為「自始客觀不能」,本題屬嗣後不能,契約仍有效,僅免給付義務。
看到「嗣後給付不能」就排除「契約無效」,民法第225、266條處理的是效力問題而非契約效力。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依第266條第1項,他方亦免對待給付義務。本題失火可歸責於丙(第三人),對甲不可歸責,故 A 正確。
B✓ 正確
這是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嗣後給付不能,契約仍為有效,只是債務人免給付義務而已。僅「自始客觀不能」才會依民法第246條使契約無效。考生容易把「給付不能」一律當成契約無效,是最大陷阱。
C✕
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代償請求權」,債務人因給付不能所得之賠償請求權(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乙得請求讓與。但乙須履行對待給付(支付價金)才能取得,符合對價平衡,C 正確。
D✕
民法第225條第2項代償請求權的客體包含「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基於同一原因所受利益」,保險金屬後者,乙得請求甲交付保險金(通說見解),D 正確。
給付不能之類型與效果
| 類型 | 時點 | 效果 | 法條 |
|---|
| 自始客觀不能 | 契約成立前 | 契約無效 | 民法第246條 |
| 嗣後不可歸責 | 契約成立後 | 免給付+免對待給付+代償 | 民法第225、266條 |
| 嗣後可歸責債務人 | 契約成立後 | 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226條 |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給付不能」契約就無效,實則僅「自始客觀不能」(民246)契約才無效。嗣後給付不能契約仍有效,只是發生免給付、代償請求權、危險負擔等效力。B 選項正是利用此盲點設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