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4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甲有名筆一枝,其子乙將甲之筆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民國 104 年 9 月 28 日簽訂買賣契約,惟尚未交付。嗣後,乙又於 104 年 10 月 10 日將甲之筆賣給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甲於 104 年 11 月 1 日死亡,乙是甲之唯一繼承人。試問何人取得該筆之所有權?
D正確答案
動產無權處分時,善意且受交付之買受人優先取得所有權,惡意或未受交付者僅具債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丁為善意第三人且已受讓交付,依動產善意取得規定,合法取得該名筆之所有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動產無權處分時,善意且受交付之買受人優先取得所有權,惡意或未受交付者僅具債權。
動產物權看「交付」與「善意」。丁善意且已交付,直接秒殺取得所有權;丙惡意且未交付,僅有債權。
逐選項分析
A✕
甲在丁善意取得時已喪失所有權,且甲已死亡,權利能力消滅,非所有權人。
B✕ 陷阱
乙雖為唯一繼承人,但該筆已屬丁所有,非甲之遺產,乙無從繼承取得。
C✕
丙雖先簽約但為惡意且未受交付,無法主張善意取得,僅能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
D✓ 正確
丁為善意第三人且已受讓交付,依動產善意取得規定,合法取得該名筆之所有權。
動產一物二賣與善意取得
| 買受人 | 主觀狀態 | 是否交付 | 法律效果 |
|---|
| 丙 (先買) | 惡意 (知情) | 否 | 僅有債權,得主張債務不履行 |
| 丁 (後買) | 善意 (不知情) | 是 | 依善意取得規定,取得所有權 |
考生易誤以為乙繼承甲後,可補正先前對丙或丁的無權處分。但丁已先透過「善意取得」原始取得所有權,該筆已非甲之遺產,乙繼承時無從取得,也無法事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