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4 年第 3 題單選題
甲對乙表示,如不贈與家傳骨董,即告發其走私之事,乙被迫贈與之。該贈與契約之效力為:
A、C正確答案
告發走私是合法權利,以合法行為為脅迫手段,原則上非民法所稱之脅迫,贈與契約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A、C
乙確實走私在先,甲告發是合法權利行使。以合法手段迫使他方為意思表示,非民法第92條所稱之『不法脅迫』,故贈與契約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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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告發走私是合法權利,以合法行為為脅迫手段,原則上非民法所稱之脅迫,贈與契約有效。
看到「告發犯罪」當脅迫手段→想到『權利行使=非脅迫』→契約有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乙確實走私在先,甲告發是合法權利行使。以合法手段迫使他方為意思表示,非民法第92條所稱之『不法脅迫』,故贈與契約有效成立。
B✕
無效須有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或通謀虛偽等情形。本題僅為意思表示瑕疵的爭點,不構成無效事由。
C✕ 陷阱
最大陷阱!看到『被迫』直覺想選得撤銷。但撤銷須為『不法脅迫』,告發走私是合法權利行使,不構成民法第92條脅迫,不得撤銷。
D✕
效力未定適用於無權處分、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之契約等情形。本題當事人完全行為能力,非效力未定類型。
脅迫合法性判斷
| 脅迫手段 | 舉例 | 是否構成民法脅迫 | 契約效力 |
|---|
| 不法手段 | 恐嚇、暴力傷害 | 是 | 得撤銷 |
| 合法手段+正當目的 | 告發犯罪索回欠款 | 否 | 有效 |
| 合法手段+不當目的 | 告發犯罪索取骨董 | 原則否(通說) | 有效 |
| 手段目的皆不法 | 恐嚇取財 | 是 | 得撤銷 |
看到『被迫贈與』直覺選C得撤銷是最大陷阱!關鍵在『脅迫必須不法』。乙走私在先,甲告發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手段合法,不構成民法第92條之脅迫,契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