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4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遺失價值拾萬元之金戒指一只,被大學生乙拾得並依法招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若甲未認領者,由乙取得該戒指所有權
B乙於受領取通知或公告後六個月內未領取者,該戒指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正確答案
C甲認領該戒指時,乙可向甲請求壹萬元報酬
D乙對甲之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B正確答案
遺失物拾得考點集中在數字!遺失人認領與報酬時效為6個月,拾得人領取為3個月,報酬上限為價值十分之一。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807條第2項,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後「3個月」內未領取,歸屬地方自治團體。選項寫6個月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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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遺失物拾得考點集中在數字!遺失人認領與報酬時效為6個月,拾得人領取為3個月,報酬上限為價值十分之一。
秒解技巧:認領與報酬時效6個月;拾得人領取3個月;報酬上限十分之一。看到拾得人領取寫6個月即為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807條第1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敘述正確。
B✓ 正確
依民法第807條第2項,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後「3個月」內未領取,歸屬地方自治團體。選項寫6個月錯誤,為本題正解。
C✕
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乙請求1萬元未逾上限,敘述正確。
D✕
依民法第805條第4項,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因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敘述正確。
遺失物拾得關鍵數字總整理
| 項目 | 法定期間/比例 | 法條依據 |
|---|
| 遺失人認領期間 | 6個月 | 民法第807條第1項 |
| 拾得人領取期間 | 3個月 | 民法第807條第2項 |
| 報酬請求權上限 | 價值10分之1 | 民法第805條第2項 |
| 報酬請求權時效 | 6個月 | 民法第805條第4項 |
命題者故意將拾得人領取遺失物的「3個月」期限,替換成遺失人認領的「6個月」期限。這兩個數字在遺失物拾得章節中極易混淆,務必透過表格對比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