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4 年第 8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因債務不履行而解除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人解除契約者,即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B因債務人給付不能而為解除時,債權人仍須對債務人為履行之催告始得解除
C如債權人為履行之催告時未定期間,催告後經相當期間,仍得逕為解除正確答案
D因解除而互負回復原狀義務時,債務人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C正確答案
解除契約後仍可請求損賠;給付不能不需催告;催告未定期間,經相當期間仍可解除。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 254 條,債權人催告時縱未定期間,只要催告後經過『相當期間』債務人仍不履行,即可解除契約。實務承認催告未定期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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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解除契約後仍可請求損賠;給付不能不需催告;催告未定期間,經相當期間仍可解除。
記三個關鍵:解除+損賠可併存、給付不能免催告、催告未定期經合理期間仍有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民法第 260 條明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解約與損賠可以併存,這是考選部最愛考的基本觀念。
B✕
給付不能時,催告根本沒意義(債務人本來就做不到),故民法第 256 條規定債權人得『直接』解除契約,無須催告。需催告的是給付遲延(第 254 條)。
C✓ 正確
依民法第 254 條,債權人催告時縱未定期間,只要催告後經過『相當期間』債務人仍不履行,即可解除契約。實務承認催告未定期仍有效。
D✕ 陷阱
民法第 261 條準用第 264 條同時履行抗辯規定,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時,債務人當然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同時返還。
債務不履行解除契約三大型態
| 型態 | 法條 | 是否需催告 | 效果 |
|---|
| 給付遲延 | 民法第254條 | 需催告定期 | 逾期未履行得解除 |
| 給付不能 | 民法第256條 | 不需催告 | 直接解除 |
| 不完全給付 | 民法第227條 | 類推適用 | 視情況準用 |
解除契約後的法律效果常被考倒:民法第260條明定解約後「仍得」請求損害賠償,兩者併存不衝突。催告要件上,給付不能因已無法履行,可直接解約免催告;給付遲延則需先催告,若未定期間,經過相當期間仍未履行即可解約。解約後�雙方回復原狀的義務,依第261條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意思是「你不還我,我也不還你」的對等保護仍然適用。考點核心在於解約不是終局手段,而是開啟新的法律關係,損賠請求權與回復原狀的抗辯權都不因解約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