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4 年第 27 題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分別共有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第三人丁設定不動產役權
B三人協議分割達成合意之履行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正確答案
C甲須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請求分割
D甲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以 A 地供丁設定抵押權
B正確答案
協議分割履行請求權為債權,適用15年消滅時效。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且土地法多數決不適用於設定抵押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協議分割達成合意後,共有人間取得要求對方辦理分割登記的「履行請求權」,性質屬一般債權,依民法第125條適用15年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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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協議分割履行請求權為債權,適用15年消滅時效。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且土地法多數決不適用於設定抵押權。
「分割請求權」是形成權無時效;但「協議分割履行請求權」是債權,適用15年消滅時效。土地法第34-1條多數決不含抵押權,秒殺C、D!
逐選項分析
A✕
應有部分為抽象的權利比例,而「不動產役權」需以實體土地供通行或汲水等具體使用,故無法僅就抽象的「應有部分」設定不動產役權。
B✓ 正確
協議分割達成合意後,共有人間取得要求對方辦理分割登記的「履行請求權」,性質屬一般債權,依民法第125條適用15年消滅時效。
C✕ 陷阱
依民法第823條規定,除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此為共有人之單獨權利(形成權),無須經過半數同意。
D✕ 陷阱
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規定,僅限於設定「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不包含「抵押權」。以整筆土地設定抵押權,仍須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共有物分割與處分核心概念
| 項目 | 權利性質 | 時效適用 | 同意門檻 |
|---|
| 裁判分割請求權 | 形成權 | 無消滅時效 | 單獨行使 (無須同意) |
| 協議分割履行請求權 | 債權請求權 | 適用15年消滅時效 | 須全體協議達成 |
| 設定用益物權 (如地上權) | 物權行為 | 無 | 土地法多數決 (過半/過半) |
| 設定擔保物權 (抵押權) | 物權行為 | 無 | 民法全體同意 |
考生常將「分割請求權」(形成權,無時效)與「協議分割履行請求權」(債權,有時效)混淆。一旦達成協議,權利性質就轉變為要求對方履行契約的債權。此外,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不包含」抵押權設定,也是國考極常出現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