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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815單選題

甲、乙締結買賣甲所有之 A 屋的契約,乙並先為部分價金之給付。其後,乙未依約定期限給付剩餘價金。就甲以乙履行遲延而解除 A 屋買賣契約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甲定期間催告乙履行,甲得於經相當期限後,不須再為催告,即得解除契約正確答案
B甲僅限於法律規定之事由始得解除,不得與乙約定合意解除之事由
C契約經解除後,甲、乙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甲不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D契約經解除後,因乙有可歸責事由,甲返還乙已給付之價金時,不須附加利息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給付遲延解除契約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契約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且返還已受領之金錢時依法必須附加利息。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若於期限內不履行,即得解除契約。甲已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仍不履行,甲自然無須再次催告即可解約。

考點:給付遲延解除權考點:約定解除權考點:解除與損害賠償考點:回復原狀附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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