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8 年第 20 題單選題
甲育有子女乙,丙育有子女丁、戊,乙男與丁女結婚後育有子女己。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丁為直系姻親
B乙、戊為旁系姻親
C甲、丙為旁系姻親正確答案
D己、戊為旁系血親
C正確答案
甲丙分別是乙丁的父親,因子女結婚而成為姻親,但屬『無親等之姻親』或根本無姻親關係,非旁系姻親。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丙僅為『親家』關係——子女的配偶之父母。民法上姻親限於三種類型,親家彼此間不屬任何一種,故無姻親關係,更非旁系姻親。此為本題正解(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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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丙分別是乙丁的父親,因子女結婚而成為姻親,但屬『無親等之姻親』或根本無姻親關係,非旁系姻親。
姻親判斷口訣:自己的血親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之配偶。甲丙是『子女配偶的父母』(親家),民法上無姻親關係。
逐選項分析
A✕
甲是乙的父親,丁是乙的配偶。甲對丁而言屬『配偶之直系血親』,為直系姻親(公公與媳婦),敘述正確。
B✕
戊是丁的兄弟姊妹(丙之子女),丁是乙的配偶。戊對乙而言為『配偶之旁系血親』,屬旁系姻親(大舅子/小姨子關係),敘述正確。
C✓ 正確
甲、丙僅為『親家』關係——子女的配偶之父母。民法上姻親限於三種類型,親家彼此間不屬任何一種,故無姻親關係,更非旁系姻親。此為本題正解(錯誤敘述)。
D✕
己為乙丁之子女,戊為丁之兄弟姊妹。己與戊皆出於同源(丙),非直系血親卻有血緣聯繫,屬旁系血親(舅甥/姨甥關係),敘述正確。
民法第 969 條:姻親的三種類型
| 類型 | 定義 | 本題範例 | 親等計算 |
|---|
| 血親之配偶 | 自己血親的配偶 | 乙的配偶丁(對甲而言) | 從其配偶之親等 |
| 配偶之血親 | 自己配偶的血親 | 丁的父親丙(對乙而言) | 從其配偶之親等 |
|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配偶的血親所娶/嫁之人 | 較少見 | 從其配偶之親等 |
| ❌ 親家(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 不屬姻親 | 甲與丙 | 無親等 |
考生直覺以為『兒女結婚=兩邊家長也是親戚』,但民法第 969 條明定姻親僅三類,『血親之配偶之血親』(親家)被排除在外。考選部最愛用親家關係設陷阱,務必背熟三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