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8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遺囑能力年齡考點:輔助宣告效力
下列關於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A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
B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
C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正確答案
D公證人的受僱人得為公證遺囑之見證人
C正確答案
口授遺囑為緊急遺囑,情況解除後3個月失效;遺囑能力16歲即有,輔助宣告人仍可立遺囑。
逐選項解析
A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遺囑能力年齡✕ 易錯陷阱
民法第1186條規定,滿16歲即有遺囑能力,不受限制行為能力影響。18歲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完全有效,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B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輔助宣告效力✕ 錯誤
受輔助宣告人仍有行為能力,僅特定行為需輔助人同意。立遺囑屬身分行為,只要滿16歲且非無行為能力人即可,當然不會無效。
C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正確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