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5 年第 36 題單選題
隱瞞已婚之乙女與甲同居數年後,某日生下丙隨即離甲而去,甲獨力扶養丙,俟丙19歲生日,甲對丙告知其生母為乙,當日丙因思母心切隨即趕赴乙家要求相認,相認時刻被乙女丈夫丁撞見,一切東窗事發,乙丁大吵。過了2年後,上述相關人等決心為此事作一了結。試問此刻以下何人有資格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C正確答案
婚生否認之訴僅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提起,且須受知悉後2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當時民法規定(20歲成年),丙於19歲未成年時知悉,得於成年後2年內(即22歲前)提起,故21歲時仍有資格。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婚生否認之訴僅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提起,且須受知悉後2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依民法第1063條,生父甲無權提起;乙、丁皆已逾知悉後2年之除斥期間;丙於19歲(依當時法制為未成年)知悉,得於成年後2年內提起,故21歲時仍有資格。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生父甲並非婚生否認之訴之適格原告,依法僅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提起。
B✕
乙於生下丙時即知悉其非婚生子女,經過21年早已逾越2年之除斥期間。
C✓ 正確
依當時民法規定(20歲成年),丙於19歲未成年時知悉,得於成年後2年內(即22歲前)提起,故21歲時仍有資格。
D✕ 陷阱
丁於丙19歲時知悉,過了2年後,已逾自知悉起2年之除斥期間,不得再提起。
關鍵知識表
| concept | description |
|---|
| 婚生否認之訴提起權人 | 僅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提起,生父無權提起。 |
| 婚生否認之訴除斥期間 |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自知悉起2年內為之;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 |
婚生否認之訴是「身分關係當事人」專屬權利,只有形式上的夫、妻、子三方能提,生父再怎麼想認也沒資格。除斥期間從「知悉子女非親生」起算2年,但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機制:成年後才開始算2年,避免小孩還搞不清楚狀況就喪失權利。實務最愛考「生父能不能提」跟「大人知道很久但小孩剛知道」這兩個情境,前者直接不適格,後者要看誰提告、誰的時間條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