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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5 年第 28 題單選題考點:從屬性消滅考點:返還質物

乙將其所有汽車為甲設定動產質權,以為其對甲借款債務之擔保。該車並已交付甲之占有。下列那種情形,甲之動產質權並不消滅?

A丙仗義相助幫乙清償該債務
B甲將該車返還給乙
C甲喪失對該車之占有,於第3年始請求返還
D該車被盜後,隔年再讓與給善意第三人,甲對該第三人行使回復請求權時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動產質權因債務清償、返還質物、喪失占有逾期未請求而消滅;但被盜後向善意第三人回復占有,質權不滅。

逐選項解析

A丙仗義相助幫乙清償該債務從屬性消滅✕ 錯誤
第三人清償債務後,擔保物權(質權)因主債務消滅而隨之消滅(從屬性)。丙是否為債務人不影響,只要債務被清償,質權就消滅。
B甲將該車返還給乙返還質物✕ 易錯陷阱
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者,質權消滅(民法第897條)。甲主動返還該車給乙,視為拋棄質權,質權消滅。
C甲喪失對該車之占有,於第3年始請求返還✕ 錯誤
D該車被盜後,隔年再讓與給善意第三人,甲對該第三人行使回復請求權時✓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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