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5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依民法之規定,承租人因下列何種情形致失火而使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應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A重大過失正確答案
B不可抗力
C具體輕過失
D抽象輕過失
A正確答案
民法第434條明文規定,承租人失火責任以『重大過失』為限,這是民法少見的責任減輕特別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僅重大過失才負責,輕過失不必賠。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434條明文規定,承租人失火責任以『重大過失』為限,這是民法少見的責任減輕特別規定。
看到『承租人失火』直接鎖定『重大過失』,這是民法第434條的招牌考點。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僅重大過失才負責,輕過失不必賠。
B✕
不可抗力屬天災或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依民法第225條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承租人當然不負賠償責任,與失火責任無涉。
C✕ 陷阱
具體輕過失(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雖是一般善意管理人以下之注意義務,但民法第434條特別將失火責任限縮在『重大過失』,故具體輕過失失火不必賠。
D✕ 陷阱
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最高標準的注意義務,但民法第434條採『重大過失』主義以減輕承租人責任,抽象輕過失失火不必對出租人負責。
過失責任等級一覽
| 等級 | 注意義務內容 | 責任輕重 | 本題適用 |
|---|
| 抽象輕過失 | 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 | 最重 | ❌ 不適用 |
| 具體輕過失 | 欠缺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 | 中 | ❌ 不適用 |
| 重大過失 | 顯然欠缺一般人注意 | 最輕 | ✅ 第434條 |
| 不可抗力 | 非人力所能抗拒 | 免責 | ❌ 不負責 |
陷阱在於考生常以為承租人既然要『善良管理人注意』,抽象輕過失就該賠。但民法第434條是『特別規定』,基於火災損害龐大、苛責過重的立法考量,特將失火責任限縮在重大過失,屬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