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5 年第 38 題單選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二女丙與丁,甲為傳香火認識已婚之戊女,同居一年後生下己男,甲把己接回家中同住將其養育成人,但丙與己相處極為不睦,丙亦曾對己口出穢言且被判刑確定,某日丙與己再起爭執,己一時失手將丙刺成重傷,丁見狀,起身亦把己刺成重傷,丁與己嗣後雙雙被判重刑確定,乙為此人倫悲劇在眾人前以不堪字眼侮辱甲,甲亦默默承受,但隔日即因傷心過度辭世。試問本案中,何人對甲無繼承權?
D正確答案
己受生母婚姻的「婚生推定」,在未經否認之訴推翻前,生父甲的撫育不生認領效力,故己在法律上非甲之子女,無繼承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己為「已婚」戊女所生,受婚生推定為戊夫之子。在未經否認之訴推翻前,己在法律上非「非婚生子女」,甲的撫育不生認領效力,故己對甲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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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己受生母婚姻的「婚生推定」,在未經否認之訴推翻前,生父甲的撫育不生認領效力,故己在法律上非甲之子女,無繼承權。
看到「已婚之戊女」,秒想「婚生推定」。未推翻前,生父甲就算撫育也無法認領,己非甲的法定繼承人,直接選 D。
逐選項分析
A✕
乙對甲雖有侮辱情事,但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題目明示甲「默默承受」,故乙未喪失繼承權。
B✕
丙對己口出穢言,並非對被繼承人(甲)為之,完全不構成民法第1145條的喪失繼承權事由,故丙仍有繼承權。
C✕ 陷阱
丁刺傷己雖受刑之宣告,但因己受婚生推定,在法律上並非甲的子女(非應繼承人)。故丁不構成「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或受刑之宣告」的喪失繼承權事由。
D✓ 正確
己為「已婚」戊女所生,受婚生推定為戊夫之子。在未經否認之訴推翻前,己在法律上非「非婚生子女」,甲的撫育不生認領效力,故己對甲無繼承權。
本題人物繼承權與喪失事由檢驗
| 人物 | 行為/身分 | 法律評價 | 對甲是否有繼承權 |
|---|
| 乙 (配偶) | 眾人前侮辱甲,甲默默承受 | 未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不喪失 | 有 |
| 丙 (婚生女) | 對己口出穢言被判刑 | 非對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為之 | 有 |
| 丁 (婚生女) | 將己刺成重傷被判重刑 | 己非法律上的應繼承人,不構成喪失事由 | 有 |
| 己 (私生子) | 已婚戊女所生,甲撫育 | 受婚生推定,未推翻前撫育不生認領效力 | 無 |
本題最大陷阱在於「甲把己接回家中同住將其養育成人」。考生極易直接套用民法第1065條「撫育視為認領」,誤以為己已取得繼承權。卻忽略了戊女「已婚」的關鍵字,導致己受婚生推定,阻礙了認領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