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05 年第 14 題單選題
甲欲向乙租屋3年,雙方僅用通訊軟體Line互相協商,乙已於對話中允諾,但後來丙出更高租金,於是乙改將該屋出租給丙並交付之,後來丙得乙之同意將該屋再出租給丁,某日丁因大意未關爐火將該屋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正確答案
B甲可主張乙丙之租賃契約未以書面簽訂,因此無效
C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D甲可以向丙主張有優先締約權,因此乙丙之租賃契約對甲係屬無效
A正確答案
租賃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即成立;但未交付前無對抗第三人效力。屋主仍得對燒毀房屋之人主張侵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房屋所有權人是乙,丁因過失燒毀房屋,侵害乙之所有權,乙當然可依民法第184條向丁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所有權人對加害人主張侵權,最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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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租賃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即成立;但未交付前無對抗第三人效力。屋主仍得對燒毀房屋之人主張侵權。
看所有權!房子是乙的,燒毀者是丁 → 乙(所有人)可向丁主張侵權行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房屋所有權人是乙,丁因過失燒毀房屋,侵害乙之所有權,乙當然可依民法第184條向丁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所有權人對加害人主張侵權,最直接。
B✕ 陷阱
租賃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口頭合意即成立。民法第422條僅規定「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者未以字據訂立視為不定期租賃」,而非無效。Line對話雖非書面,契約仍有效,只是變成不定期租賃。
C✕ 陷阱
丙只是承租人(二房東),非房屋所有權人,丁燒毀房屋直接侵害的是乙的所有權,不是丙的債權。丙對丁無侵權行為請求權,頂多對丁主張轉租契約之債務不履行。
D✕ 陷阱
民法上並無所謂「優先締約權」,甲與乙雖先有租賃合意,但乙尚未交付前,僅成立債之關係。債權無排他性,乙仍可與丙另訂租約,甲只能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本題人物關係與權利主張
| 當事人 | 身分 | 對丁之請求權 | 理由 |
|---|
| 乙 | 所有權人 | ✅ 侵權行為 | 所有權被侵害 |
| 丙 | 承租人+二房東 | ❌ 侵權 | 非所有權人,僅有債權 |
| 甲 | 未成立租約 | ❌ 無 | 僅能向乙求償 |
考生易誤以為「沒簽書面=無效」或「先講先贏有優先權」。實則租賃為不要式契約,且債權無排他效力。另易混淆承租人(丙)與所有權人(乙)誰可主張侵權,關鍵看「誰的權利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