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1 年第 15 題單選題
甲與乙結婚,生有三個女兒丙、丁、戊。丙因未婚生有二子庚及辛,曾與其母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而遭甲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丁則於甲生前即已向甲表示,當甲百年後將拋棄繼承權。設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 600 萬元,並未立有遺囑。問:甲之遺產依法應如何分配?
A乙、丙、丁、戊各 150 萬元正確答案
B乙、戊各 200 萬元,庚、辛各 100 萬元
C乙、丁、戊各 150 萬元,庚、辛各 75 萬元
D乙、戊各 300 萬元
A正確答案
丙被剝奪繼承權無效(未具法定事由)、丁生前拋棄繼承不生效力,四人平均分配各150萬。
為什麼答案是 A
丙對「被繼承人甲」未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經表示不得繼承之法定事由(爭吵對象是乙非甲,且未達重大程度),剝奪無效;丁生前拋棄繼承不生效力。故配偶乙與三女兒丙丁戊均為繼承人,依應繼分均等,各得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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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丙被剝奪繼承權無效(未具法定事由)、丁生前拋棄繼承不生效力,四人平均分配各150萬。
記住兩個陷阱:①剝奪繼承權需符合民法1145條法定事由,單純爭吵不算;②拋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為之,生前拋棄無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丙對「被繼承人甲」未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經表示不得繼承之法定事由(爭吵對象是乙非甲,且未達重大程度),剝奪無效;丁生前拋棄繼承不生效力。故配偶乙與三女兒丙丁戊均為繼承人,依應繼分均等,各得150萬。
B✕ 陷阱
此選項誤以為丙喪失繼承權由其子庚辛代位繼承、丁拋棄有效。但丙繼承權未喪失,無代位問題;丁生前拋棄也無效。錯得最完整的陷阱選項。
C✕
誤認丙喪失繼承權而由庚辛代位(各得丙應繼分之半),但丙繼承權並未喪失,故無代位繼承適用。
D✕
此選項誤認丙、丁皆喪失繼承權且無人代位,只剩乙與戊均分。雙重錯誤,與法規不符。
繼承權喪失 vs 拋棄繼承 關鍵要件
| 項目 | 法定要件 | 時點 | 本題適用 |
|---|
| 剝奪繼承權(1145) | 需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經其表示不得繼承 | 生前表示即可 | 丙爭吵對象是乙非甲,不成立 |
| 拋棄繼承(1174) | 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知悉繼承後3個月內 | 丁生前拋棄無效 |
| 代位繼承(1140) | 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 繼承開始時 | 丙仍有繼承權,庚辛不代位 |
本題雙重陷阱:①「爸爸說不給你繼承」不等於法定喪失繼承權,必須符合1145條法定事由且對象是被繼承人本人;②「生前拋棄繼承」在我國法律無效,必須死後才能拋棄。考生常直覺認為「當事人都說了」就有效,忽略強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