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結婚,生有三個女兒丙、丁、戊。丙因未婚生有二子庚及辛,曾與其母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而遭甲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丁則於甲生前即已向甲表示,當甲百年後將拋棄繼承權。設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 600 萬元,並未立有遺囑。問:甲之遺產依法應如何分配?
A乙、丙、丁、戊各 150 萬元正確答案
B乙、戊各 200 萬元,庚、辛各 100 萬元
C乙、丁、戊各 150 萬元,庚、辛各 75 萬元
D乙、戊各 3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丙對「被繼承人甲」未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經表示不得繼承之法定事由(爭吵對象是乙非甲,且未達重大程度),剝奪無效;丁生前拋棄繼承不生效力。故配偶乙與三女兒丙丁戊均為繼承人,依應繼分均等,各得15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