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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120單選題

特定物買賣,若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下列何者非買受人依法所得主張之權利?

A解除買賣契約
B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C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正確答案
D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請求損害賠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特定物買賣出現瑕疵,買受人可解約、減價、求償,但不能要求「另行交付」——因為特定物無可替代。

為什麼答案是 C

「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是民法第364條針對「種類之物」買賣才有的權利。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物滅失或瑕疵都無從另行交付,故買受人不得主張。

考點:解除契約考點:減少價金考點:特定物vs種類物考點:惡意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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