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1 年第 1 題單選題
依我國民法第 1173 條有關歸扣之規定,下列何種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某特定繼承人,無須將該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A因該特定繼承人結婚時之贈與
B因該特定繼承人重大災難生還時之贈與正確答案
C因該特定繼承人從家裡決定分居時之贈與
D因該特定繼承人決定經營事業時之贈與
B正確答案
民法第1173條歸扣限於『結婚、分居、營業』三種生前特種贈與,其他不算。
為什麼答案是 B
「重大災難生還」的慰問性贈與非法定特種贈與事由,不屬於歸扣範圍,無須扣除。本題要選不須歸扣者,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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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1173條歸扣限於『結婚、分居、營業』三種生前特種贈與,其他不算。
口訣:『婚、居、業』三特種贈與才歸扣,其他贈與不用扣回。
逐選項分析
A✕
結婚之贈與屬民法第1173條明文列舉的特種贈與,須於遺產分割時自該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除。
B✓ 正確
「重大災難生還」的慰問性贈與非法定特種贈與事由,不屬於歸扣範圍,無須扣除。本題要選不須歸扣者,故選B。
C✕
分居時之贈與屬民法第1173條明文列舉之特種贈與,應歸扣於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
D✕
為繼承人營業(經營事業)所為之贈與,屬民法第1173條所定三種特種贈與之一,應歸扣。
民法第1173條 特種贈與歸扣三事由
| 事由 | 是否歸扣 | 法律依據 | 理由 |
|---|
| 結婚 | ✅ 須歸扣 | 民法第1173條 | 法定列舉 |
| 分居 | ✅ 須歸扣 | 民法第1173條 | 法定列舉 |
| 營業 | ✅ 須歸扣 | 民法第1173條 | 法定列舉 |
| 其他贈與(如災難、生日) | ❌ 不歸扣 | — | 非法定事由 |
考生看到「生前贈與」就以為都要歸扣,其實民法第1173條採「列舉主義」,只限結婚、分居、營業三種。被繼承人明示不歸扣者亦可排除。重大災難生還的贈與純屬慰問,不在列舉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