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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1218單選題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有關共有人權利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A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B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C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D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土地法§34-1執行要點: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限為15日,非20日。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本題要選)。依執行要點,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非20日。20日是常見陷阱數字,考生易與其他法規混淆。

考點:處分全部性考點:事前通知義務考點:優先購買權考點:優購期限15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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