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12 年第 18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有關共有人權利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A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B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C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D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土地法34-1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限為15日,非20日;處分共有物應就全部為之並事先通知。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執行要點第11點規定,他共有人接到出賣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者,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選項寫20日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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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法34-1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限為15日,非20日;處分共有物應就全部為之並事先通知。
看到優先購買權期限,直覺找「15日」。選項D寫20日即為錯誤敘述,直接選D!
逐選項分析
A✕
依執行要點規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34-1處分共有物時,必須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不能僅處分自己應有部分。
B✕
依土地法第34-1條第2項及執行要點,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不能書面通知則公告之。
C✕
依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保障共有物所有權單純化。
D✓ 正確
依執行要點第11點規定,他共有人接到出賣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者,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選項寫20日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土地法34-1 優先購買權與處分要件比較
| 項目 | 法源依據 | 核心規定 |
|---|
| 處分範圍 | 執行要點第8點 | 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
| 通知義務 | 土地法§34-1 II | 事先「書面」通知;不能則「公告」 |
| 優先購買權 | 土地法§34-1 IV | 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 放棄期限 | 執行要點第11點 | 接到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視為放棄 |
命題者常將「15日」替換為「10日」或「20日」來混淆考生。土地法34-1優先購買權放棄期限為15日;而土地法104條(基地與房屋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則是10日,切勿記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