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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1218單選題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有關共有人權利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A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B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C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D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土地法34-1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限為15日,非20日;處分共有物應就全部為之並事先通知。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執行要點第11點規定,他共有人接到出賣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者,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選項寫20日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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